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揭晓
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揭晓
为确保铁路交通领域重特大事故的坚决预防和控制,近期,国家铁路局发布了《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并明确要求铁路监管部门将此标准作为监管执法的核心依据,以增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力度。同时,各铁路运营单位需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起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首要责任,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准确进行隐患判定,迅速消除隐患,并按照规范流程进行报告。
针对铁路运输特有的安全性要求,判定规范详细阐述了铁路交通领域重大安全隐患的分类,共涵盖五个主要方面:包括铁路的核心行车设施设备、铁路运输的生产活动、铁路周边的环境状况、安全管理措施以及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机制。针对这五个关键领域,判定准则对可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37种具体状况进行了详细划分,涉及主要行车设备设施类别的有7种,铁路运输生产领域的有13种,铁路周边环境的有11种,安全管理方面的有3种,以及灾害预防与应急处理方面的也有3种。
除上述明确提及的情况之外,对于其他可能引发铁路重大交通事故的潜在风险,铁路部门将依据国家及铁路行业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程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明确要求,进行相应的评估和认定。
文件全文
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为了精确识别铁路交通领域内的重大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以及《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此制定了本项判定规范。
第二条 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铁路交通领域中的重大安全隐患涵盖了铁路核心行车设备与设施、铁路运输生产活动、铁路周边环境状况、安全管理措施以及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理等多个层面。
第四条所述铁路主要行车设备设施的重大安全隐患,涵盖在调查、规划、施工、监管、生产、监督生产、维护保养等各个阶段的管理失控或缺失,这些状况很可能直接引发列车出轨、相撞、碰撞、火灾、爆炸等重大或更严重事故,亦或是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的隐患,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动车组和客运机车车辆的走行部可能出现轮轴断裂、悬挂部件断裂或脱落的情况,制动系统可能发生制动失效并引发放飏,电气系统则可能因配线短路而导致起火;此外,动车组和客运机车车辆未按照规定使用耐火材料,消防设备配备不足,且私自加装或改造高压电器设备,高压油管路的密封状况严重不达标。
高速铁路及旅客列车运行区域内的关键行车设施,包括动车组和客运机车车辆,未按照规定周期实施中期维修、大修或高级维修,或者虽已达到报废标准但未按规报废继续使用的情况。
铁路专用设备若未获得相应许可,或已不符合许可条件,或者应当接受检测检验却未执行,亦或是存在应召回而未召回的缺陷却仍在使用中,均属违规行为。
高速铁路及旅客列车所经路段的桥梁、隧道、路基和轨道等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同时,轮轨动力学性能指标亦严重超出正常范围。
(五)高速铁路与旅客列车通行区域内的接触网支柱及其基础(涵盖拉线基础)遭受了严重损坏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揭晓,同时隧道内的吊柱也出现了松动脱落现象。
高速铁路及旅客列车运行区域内的信号系统设计中存在失误、产品制造存在瑕疵、列控系统或LKJ数据出现错误等问题,由此引发联锁关系出错、信号显示出现异常、列车运行速度超出规定限制的情况。
(七)与行车相关的铁路控制系统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的。
第五条所述铁路运输生产中的重大安全隐患,涉及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对于安全至关重要的环节,若未设立或执行相应的安全规章制度,极易引发列车出轨、相撞、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或造成人员大量伤亡的潜在风险,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未制定或者未落实防止错误办理接发旅客列车进路措施的;
(二)未制定或者未落实防止列车冒进措施的;
(三)若未确立或未执行接触网停电及送电的安全防护措施,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电力机车带电进入人员作业的停电区域。
(四)若未确立或未严格执行针对营业线路(包括相邻的营业线路)施工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现场管理措施,;
(五)未制定或者未落实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制度的;
六、对于尚未建立或执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的,以及在进行危险货物包装、装卸、运输过程中未遵循相关制度的;
隐瞒或虚报危险物品的名称、特性及重量,将危险物品混装于普通货物之中,或将不得搭配的货物夹带于危险物品中,超量装载违反规定的充装量限制,以及未按规定配备押运员押运危险物品的行为。
(八)若铁路机车车辆驶入营业线路,却由未获得相应驾驶资质的个人操控;
对于未设定或未执行货物装载加固方案的货物,不得进行装车作业。
未确立或未执行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于车站候车区、售票大厅以及行车宿舍等人员众多的工作区域实施焊接或切割等明火作业的。
在铁路道口,无论是通行旅客列车、公交车还是大中型客运车辆,若未设定或未执行相应的道口看守人员工作规范;
对于那些无法与客车进路隔开的货物线、铁路专用线以及专用铁路等,若未设立或未执行防止其侵入客车进路的相应措施,予以禁止。
未获铁路运输许可擅自开展铁路旅客或货物运输业务,亦或是新铁路线路未经验收达标、运营安全评估未通过,未能满足运营安全标准而投入使用的。
第六条所述铁路沿线环境中的重大事故隐患,特指在铁路周边特定区域内,进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此类活动极有可能直接引发列车出轨、相撞、发生冲突、火灾或爆炸等重大或更严重的事故,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在高速铁路及旅客列车行驶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域内,任何未经批准的施工活动,如擅自进行建设、取土、挖砂、挖沟、采空等,若导致或可能引发线路几何尺寸的改变,基础出现空洞、下沉、坍塌,线路中断,或施工设备进入铁路建筑限界的行为。
高速铁路及旅客列车通行区域周边的铁路两侧,若存在生产、加工、销售或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和仓库,这些场所若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所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要求,同时亦未与相关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在高速铁路及旅客列车行驶的路段上,若油气管道穿越铁路铺设、并行埋设或架设,若其不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相关规定;
高速铁路及旅客列车通行区域两侧的塔架等高耸构筑物,以及公路跨越铁路的桥梁、公路与铁路并行路段、渡槽、电缆等设施(包括防护栏、防护网等配套设施),其日常管理未遵循国家及行业标准规定。
在高速铁路沿线两侧距离200米以内的区域,以及依法划定的地面沉降敏感区,包括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限制开采区,严禁抽取地下水,以免对铁路基础设施的稳定性造成影响。
在高速铁路及旅客列车通行区域的铁路两侧地带,若进行采矿、采石或爆破活动,若未遵循相关采矿及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行业规范以及铁路安全保护的相关要求;或者在铁路线路两侧以及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直径范围内进行露天采矿、采石或爆破作业的。
违反我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未经批准,在铁路两侧私自设立弃土(石、渣)堆放场或采矿(采空)区域,进行山体、河道等动土作业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揭晓,这种行为可能对行洪造成阻碍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诱发泥石流或山体滑坡等灾害。
在高速铁路及旅客列车行驶的铁路桥梁跨越区域,禁止在河道上游500米及下游指定区域(若桥梁长度低于100米则延伸至1000米,桥梁长度介于100至500米之间则延伸至2000米,桥梁长度超过500米则延伸至3000米)进行采砂或淘金活动。
在高速铁路或旅客列车行经的铁路桥梁上空,若在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区域进行围垦农田、修建拦河坝、搭建浮桥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或建设其他可能危及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或者是在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开展疏浚工程。
在高速铁路及旅客列车行驶的铁路隧道上空区域,若擅自进行钻探施工活动;
高速铁路及旅客列车行驶区域两侧的铁路边界之外的山坡地带,水土保持工作未得到充分实施,存在山体滑坡侵入铁路限界的潜在风险。
第七条所述的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隐患,涉及未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以及未设立或有效执行安全基础管理制度的潜在问题,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若企业尚未设立涵盖全体成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体系等必要的安全管理规章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抑或缺乏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的。
未依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亦或是安全管理相关人员的任职条件未达到规定标准。
(三)若未依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或者若未遵照国家及行业规定在指定范围内合理运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第八条 规定,所谓的重大事故隐患在灾害防范及应急处置方面,主要指未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导致自然灾害防控体系无法正常运作,从而可能直接引发列车出轨、相撞、冲突、火灾、爆炸等重大或更严重事故,以及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的潜在风险。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高速铁路及旅客列车通行区域内的自然灾害监测和异物侵入限界监控系统,其核心功能出现故障且未能得到及时修复的情况。
(二)若未确立或未执行针对普速铁路旅客列车运行区域中Ⅱ级或以上防洪地点,以及高速铁路关键防洪区域的汛期行车安全保障措施;
(三)未制定或者未落实自然灾害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
第九条,除前述情况之外,针对其他可能引发铁路交通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的潜在风险,铁路相关单位需根据国家及铁路行业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程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明确要求,进行具体判定。
第十条 本判定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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