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办理暂住证所需手续及办理方法
上海办理暂住证所需手续及办理方法
自2018年1月1日起,上海将取消临时居住证,即暂住证。
可直接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办理居住证:
申办条件
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
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
申请材料
《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有效身份证明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居住在自购住房的,须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于租赁住宅者,需出示该居住房屋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复印件,并需核对原件。
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须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须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除了上述规定的必备材料之外,申请者还需依据个人状况与具体需求,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其他
来沪求职者需提供超过6个月的劳动合同副本(并验证正本),以及已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凭证。
来沪进行投资设立企业或开展个体经营活动的个人,需提交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副本(并核验正本),以及已在本市连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满六个月的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人需亲自前往其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交必要的申请文件。
申请人需在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指导下完成《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的填写,确认并签署个人信息,同时进行材料核对。
若材料不完整,需向申请人明确指出所需补充的具体信息,同时将申请材料悉数归还给申请人。
对于材料完备的情况上海暂住证,需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进行拍照,同时须出具《上海市居住证》的受理凭证。
凭个人身份证和受理回执领取证件。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2017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确保在我国境内来沪人士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规范人口服务及管理流程,增强政府服务质量,推动本市经济、社会、资源及环境的和谐发展,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上海市居住证》(简称《居住证》)的申请、颁发、运用以及积分制度的管理等各项事宜,均遵循本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证件等相关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住证》积分等相关管理。
教育、卫生、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经济和信息化、司法以及科技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切实承担起与该办法相配套的服务与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所设立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公安部门之委托,主要负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的办理事宜。而人才服务中心,则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下,专责处理《居住证》积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信息共享)
本市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
公安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等,应积极推动各信息系统间的相互连接与数据共享,以便实现来沪人员居住房屋信息、就业登记信息、社会保险信息、《居住证》积分信息、学籍与学历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婚姻登记信息等人口服务与管理相关信息的广泛共享和应用。
第五条(居住登记)
来自境内的人员需依据国家及本市的相关法规,前往其现居住社区的社区事务服务中心进行居住信息的登记;若符合相关规定,则有权申请获取《居住证》。
第六条(主要功能)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作为持有《居住证》的个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其在本市居住状况的凭证;
(二)需登记持证人个人基本信息、住所变更情况等,这些信息对于人口管理至关重要。
处理及查询个人积分信息,同时负责办理与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险、教育等领域相关的个人事务。
第七条(载明内容)
《居住证》上所记载的信息涵盖了持证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编号、近期免冠照片、户籍所在地详细住址、实际居住地住址、证件签发机构名称、证件签发具体日期以及证件的有效使用期限等多项内容。
第八条(受理机构)
若需申领《居住证》,当事人可前往其现居住区域的社区事务服务点进行办理。
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以及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和残疾人等,其居住登记的申报和《居住证》的申领,可由其监护人或近亲属代为办理。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第九条(申办条件)
凡是从原户籍地迁出,在本市完成居住信息登记超过六个月,且满足拥有正当工作、固定居住地或持续学习其中一项条件的内地来沪人士,均有资格依照本规定申请获取《上海市居住证》。
申请人需按照申报要求提交对应的有效证明文件,同时,对于所提交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合规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受理与补齐)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在接到申请材料后,若材料完备,需发放受理证明,并将相关材料转交给公安机构;若材料不完整,应立即向申请人一次性说明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一条(信息比对)
公安机构依托本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平台对申请资料进行数据核对;在需要的情况下上海办理暂住证所需手续及办理方法,相关文件可被转交给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签发、制证、领证)
《居住证》由公安部门签发。
对于符合相关办理要求的,公安机关需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制作《居住证》。若遇特殊状况导致无法按时完成,制作《居住证》的期限最长不应超过30个工作日。待《居住证》制作完成,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将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
第十三条(信息变更)
若持证人居住地址或登记信息有所变动,须在三十日内携带相应的证明文件,前往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进行信息更新手续的办理。
第十四条(办理签注)
《居住证》需每年进行一次续签。持证人需在《居住证》有效期届满前一年的30天内,前往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完成续签手续。
若持证人未按时完成签注手续办理,《居住证》的相关使用功能将暂停;一旦补齐签注手续,《居住证》的使用功能便会得以恢复。
第十五条(换领、补领)
若《居住证》出现破损导致难以识别或不幸遗失,持证人需迅速前往其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相应的换发、挂失或补领手续。
第十六条(注销)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将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居住证》的注销事宜:,,,,,,,,,,,,,,,,,,,,,,,,,,,,,,,,,,,,,,,,,,,,,,,,,,,,,,,,,,,,,,,,,,,,,,,,,,,,,,,,,,,,,,,,,,,,,,,,,,,,,,,,,,,,,,,,,,,,,,,,,,,,,,,,,,,,,,,,,,,,,,,,,,,,,,,,,,,,,,,,,,,,,,,,,,,,,,,,,,,,,,,,,,,,,,,,,,,,,,,,,,,,,,,,,,,,,,,,,,,,,,,,,,,,,,,,,,,,,,,,,,,,,,,,,,,,,,,,,,,,,,,,,,,,,,,,,,,,,,,,,,,,,,,,,,,,,,,,,,,,,,,,,,,,,,,,,,,,,,,,,,,,,,,,,,,,,,,,,,,,,,,,,,,,,,,,,,,,,,,,,,,,,,,,,,,,,,,,,,,,,,,,,,,,,,,,,,,,,,,,,,,,,,,,,,,,,,,,,,,,,,,,,,,,,,,,,,,,,,,,,,,,,,,,,,,,,,,,,,,,,,,,,,,,,,,,,,,,,,,,,,,,,,,,,,,,,,,,,,,,,,,,,,,,,,,,,,,,,,,,,,,,,,,,,,,,,,,,,,,,,,,,,,,,,,,,,,,,,,,,,,,,,,,,,,,,,,,,,,,,,,,,,,,,,,,,,,,,,,,,,,,,,,,,,,,,,,,,,,,,,,,,,,,,,,,,,,,,,,,,,,,,,,,,,,,,,,,,,,,,,,,,,,,,,,,,,,,,,,,,,,,,,,,,,,,,,,,,,,,,,,,,,,,,,,,,,,,,,,,,,,,,,,,,,,,,,,,,,,,,,,,,,,,,,,,,,,,,,,,,,,,,,,,,,,,,,,,,,,,,,,,,,,,,,,,,,,,,,,,,,,,,,,,,,,,,,,,,,,,,,,,,,,,,,,,,,,,,,,,,,,,,,,,,,,,,,,,,,,,,,,,,,,,,,,,,,,,,,,,,,,,,,,,,,,,,,,,,,,,,,,,,,,,,,,,,,,,,,,,,,,,,,,,,,,,,,,,,,,,,,,,,,,,,,,,,,,,,,,,,,,,,,,,,,,,,,,
(一)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三)持证人已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十七条(基本公共服务)
持证人依据国家及本市的相关规定,在本地能够行使劳动就业、参与社会保险、存储、支取及运用住房公积金的权益,同时还能享受到以下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八条(便利措施)
持证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上海暂住证上海暂住证,在本市享受下列便利:
(一)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或者考试、职业资格考试;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九条(动态调整)
市政府及区政府及相关部门需主动营造有利环境,分阶段拓宽向持证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领域,提升服务质量,同时需定期向公众披露持证人可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具体内容。
公安机关、教育机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应通过政府官方网站、宣传资料等渠道,积极公布公共服务的具体项目、申请所需条件、办理的基本步骤、处理的时间限制等信息,以便持证人能够便捷地享受各项公共服务。
第二十条(积分管理)
本市实行《居住证》积分管理。
《居住证》积分管理涉及建立积分评价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及合法稳定就业的持证人实施积分评定,将他们的个人状况及实际所作贡献转换为相应的分数;随着持证人居住本市时间的延长、工作时间的增长、社会保险缴纳年限的提升以及学历、职称等资质的进步,其积分值也会相应地逐步增加。当积分累积至规定标准时,持证人将有权获得相应的公共服务福利。
第二十一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评价体系涵盖了年龄、教育程度、专业技术职务与技能级别、在本市工作时长及缴纳社保的年限等基本要素,同时,依据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态势及人口服务管理的实际需求,设立了加分项、扣分项以及具有一票否决权的指标。在各个指标的具体实施中,会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详细的积分标准划分。
第二十二条(积分指标体系的拟定和调整)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市发改委、教育局、卫计委、公安局、工商局、税务局、住建委、经信委等相关部门,共同制定了《居住证》积分评估体系,该体系在经过市政府审核通过后,正式对外公开发布。
《居住证》积分体系内的各项指标、积分评定标准及具体分值,会依据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需求,进行相应的实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积分申请和办理)
持有该证的人若要申请积分,需依照《居住证》积分标准中的具体项目,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并需授权其所在单位代为向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办理。
人才服务中心接收到相关材料后,需将积分证明文件转交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经核实无误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需在20个工作日内,依据《居住证》积分评估标准进行计分,并通知申请人具体的积分结果。
第二十四条(转办常住户口)
持有相关证件的人士若欲在本市申请办理长期居住户口,应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居住证持有者申领本市户籍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二十五条(政府服务)
行政机关及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的员工需尽职尽责,为内地来沪人士办理《居住证》、积分手续,并协助查询相关信息上海办理暂住证所需手续及办理方法,确保其享受相应待遇,同时严禁采取刁难、推诿或延迟处理等不当行为。
第二十六条(信息保密)
行政机关及其下属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和人才服务中心的员工,对于在《居住证》的办理与监管过程中获取的境内来沪人员资料,必须严格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持证人信息。
第二十七条(指引条款)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相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居住证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均已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应按照这些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行政责任)
对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其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应依法予以警告或记过处罚;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应给予降级或记大过处分;若情节极其严重,则应予以撤职处理:
在处理《居住证》申请和积分评定事宜时,若对申请人进行刁难,或是故意推卸责任、故意拖延时间。
在处理《居住证》申请及积分事宜期间,或者在为持证人查询所需信息、提供相应福利时,若存在违规收取费用的行为。
在对申请者的积分评定或材料审核过程中,若出现职权滥用、徇私舞弊的行为。
(四)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持证人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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