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传统深度挖掘里建构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于传统深度挖掘里建构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
国家领导人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会上指出,中华法系历史悠久,中华优秀的法律文化中蕴含着深厚的法治理念与深邃的政治智慧,堪称中华文化的宝贵财富。我们应当积极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新转化和创新发展,为中华法治文明注入新时代的精神内涵中国法学 体例,并激发其旺盛的生命力。中华法治文明作为中华文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中国法学 体例于传统深度挖掘里建构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历经五千余年的持续创新与发展。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独特的历史环境中孕育而生的,它不仅关注政治统治与文明秩序的塑造,更涵盖了社会治理的政治层面,法律治理的技术层面,以及良法善治的伦理层面,充分展现了中华民族卓越的创造才能以及中华法治文化的丰富内涵。
构建我国法学领域的独立知识体系,核心在于展现独立性和创新性。与我国法治建设取得的显著成就相比,我国法学理论研究在提出新理念、新观点、新领域、新学说方面尚显不足,我国特色法学在学科、学术、话语三个体系的独立性和创新性方面亦存在不足之处。构建独立的法学理论框架,需深入理解中华传统法律智慧与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的紧密联系,扎根于新时代的实践探索,提炼并借鉴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思想,进而形成既承载民族基因又深植文化土壤的理论构建。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包括其制度、文献、技术以及言辞表达,源源不断地为我国法学独立知识体系的构建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和制度材料,具体体现在以下数个方面:
价值理念与民族精神相契合。中华法系所代表的法治文化,以仁爱、秩序、和谐等观念为基石,采用礼法融合、由礼入法等治理理念,强调道德教化、罪行相当、追求无争、关爱老幼等原则,构建了具有鲜明个性的法律表述、法律形态和法律结构,展现了卓越的立法技艺和开放创新的精神,与中华民族的宇宙观、世界观、道德观紧密相连。在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指导下,我国古代社会的礼法秩序,其根源在于先贤对宇宙自然秩序的深刻领悟与模仿。诸如尊老爱幼、宽恕亲属、敬养长辈等仁爱理念,均源自古人对天理、自然法则以及人性的洞察:“天道之理,阴阳相成;地道之理,刚柔并济;人道之理,仁义共存。”息讼止争的理念和无讼原则所蕴含的和谐观念,旨在追求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秩序与和谐:因此,圣人在制定法则时,必定以天地为根本,以阴阳为起点,以四时为准则……将礼义视为工具,人情视为土地,四灵视为家畜。中华民族对于宇宙法则、自然规律以及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认知,不仅彰显了至善至美的理想追求,而且对公平、正义、秩序、民主等现代法治理念具有深厚的滋养作用,同时也能为构建法学独立的知识体系贡献历史性的智慧。
内在精神与外在制度得以融合。在我国传统法制中,核心价值与外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达成了和谐统一。自汉代起,礼仪及其蕴含的“仁”的内在精神,已成为社会核心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仁的实现,立法层面将礼确立为法典的基本原则,并在法律制度及具体条文中具体化,形成了“礼为根本,刑为辅助”和“一切依照礼制”的制度框架;司法实践中,力求达到“以仁爱为情感,以礼义为准则,以教化为根本,以刑罚为辅助”的目标,以实现情、理、法的和谐统一;在社会规范层面,乡规民约、家法族规、风俗习惯、行业规则中融入了丰富的礼仪礼制和道德教化内容;在观念传播层面,将核心价值观的核心内容简化为“仁义礼智信”,表达简洁、清晰、有力,且符合民众的普遍认知和道德水平。为了贯彻“诚信”的核心理念,唐代法律确立了遗失物品必须上交官府的归还制度,设立了负债人逃跑时由担保人代为偿还的中人制度,还制定了二十七条诈伪律来惩处欺诈和伪造行为,从而为诚信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在我国传统法律体系里,价值观念与制度框架相辅相成,持续巩固了中华民族的文化心理基础,促使社会规范转化为人们的家国情怀与道德追求。系统梳理中华法治文明的精髓及其实践途径,提炼其中的独到见解、基本概念和有效手段,这将有助于增强法学理论体系的文化特色,同时亦能为我国在法治框架内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理论和方法上的支持。
立法技术与话语体系相协调。我国古代先贤便已开始运用法律术语和概念。据《左传·昭公十四年》中引用的夏书记载,早在四千多年前的夏朝,便有了“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这样的法律表述。随着成文法时代的到来,一系列规范化、概括化的法律术语成为法典的根基中国法学 体例,而卓越的立法技艺与简洁的专业语言相互映衬,更显其光彩。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范法典,通过精心编排的篇章、罪责和刑罚,确保了法网的严密而不疏漏;它运用高度概括和专业的语言,达到了简洁而深刻的表达效果;同时,通过律文与疏文的相互补充,有效增强了法律规范的完整性,展现了技术与话语体系的完美结合。比如,唐律中的“十恶”、“八议”、“六赃”、“五刑”等内容,正是立法者对社会生活多样性的系统化总结。唐律中的“官私畜毁食官私物”一节,对动物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畜主”作为承担责任的主体。同时,还特别指出“临时专制亦为主”这一特殊情形,对“临时专制”的内涵进行了阐释,即包括租赁、抢夺、拾得等暂时对畜产实施控制的行为。在古代民间商业活动中,也存在着众多蕴含民族精神与交易习俗的术语和规则,这些至今仍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从传统法律中挖掘出具有独创性和民族特色的观念、类别、表述,并对立法技术和方法进行归纳总结,这些构成了构建法学独立知识体系的理论根基。
法律与社会的进步保持同步。我国的法治文化强调法律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倡导“根据风俗制定法律才能治理得当,依据国情制定根本才能适宜”“不拘泥于古代,不固守常规”。在统一的国家体制中,传统法律体系重视整体与多样性的和谐于传统深度挖掘里建构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推崇继承与创新的结合。具体表现在:首先,尊重不同地区的特色,在遵循统一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允许地方制定相应法规。清代通过诸如《江苏省例》、《福建省例》以及《治浙成规》等地方法规的制定,成功实现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立法的目标。此外,还重视并维护基层社会的自我管理机制,在若干领域内,赋予了乡村实行自治的权限。宋朝之后,我国乡村社会的自我管理能力显著提升,族长和乡绅在处理纠纷等事务上拥有一定的裁决和调解纷争的权力。同时,乡规民约以及家法家教对民众的行为起到了规范作用,而民间自发形成的土地使用习惯则主导着民间交易。此外,法律制度也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演变,展现出法度随时代进步而发展、与时代同步前进的特点。以明律为例,与唐律相比,在编纂方式和刑罚等方面都发生了变化,这些变化与社会形势的发展紧密相连。构建我国法学独立的知识体系,需妥善处理统一性与多样性之间的平衡,以及法律传承与时代进步之间的互动,并在当代的背景下为中华民族的法治文化注入新的精神实质。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理念、制度、技术、话语等方面实现了全面融合,彰显了社会秩序与自然秩序的和谐统一,同时也塑造并强化了中华民族共有的文化意识和心理。通过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要义,推动其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必将为构建我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丰富的智力资源和坚实的文化基础。
(作者:邹亚莎,系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